甲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委托乙企业代为加工一批应交消费税的材料(非金银首饰)。甲企业的材料成本为4000000元,加工费为500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3%,由乙企业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为200000元。材料已经加工完成,并由甲企业收回验收入库,加工费尚未支付。甲企业采用实际成本进行原材料的核算。
(1)如果甲企业收回的委托加工物资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甲企业的有关会计分录如下:
(2)如果甲企业收回的委托加工物资直接用于对外销售,甲企业的有关会计分录如下: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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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84784950 | 提问时间:2022 01/03 20:23
你好需要计算做好了给你
2022 01/03 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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