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甲企业(增值税-般纳税人)委托乙企业代为加工一 批应 交消费税的材料(非金银首饰)。甲企业的材料成本为200000元,加工费为40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3%,由乙企业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为10000元。材料已经加工完成,并由甲企业收回验收入库,加工费尚未支付。甲企业采用实际成本进行原材料的核算。
分两种情况进行相关业务处理:
(1)如果甲企业收回的委托加工物资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2)如果甲企业收回的委托加工物资直接用于对外销售。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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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49 | 提问时间:2021 12/31 15:08
借委托加工物资200000
贷原材料200000
2021 12/31 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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