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某空调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8月生产经营业务如下:
(1)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空调,合同规定的不含税销售额共计400万元,本月应收回60%的货款,其余货款于下月10日全部收回。
(2)将成本为10万元的自产空调用于本企业职工宿舍。
(成本利润率为10%)。
(3)当月销售空调,收取价税合计金额540万元,另收取包装费160万元,并开具普通发票。
(4)购进生产用原材料及水、电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共计7.8万元。
(5)购进一批小电器,而后作为奖励发给了职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为0.15万元。
(6)购进生产检查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30万元、增值税为9万元。
(7)购进一辆小汽车自用,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20万元、增值税为2.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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