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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公司财务人员A与丙公司合谋,盗出乙公司收到的汇票,并伪造签章。然后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再背书装让给丁公司,丁公司为善意取得。问丙公司是否承担票据责任,并说明理由。
84785001 | 提问时间:2022 08/05 16:09
星河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CMA
同学, 根据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在本题中,丙公司与伪造人财务要人员 合谋,属于恶意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 丙虽然没有取得票据权利。但是丙在票据上的签章是真实的,只要丙在票据上的签章是真实的就应该承担票据责任。因为票据具有文义性,票据上的一切权利义务,都严格依照票据上记载的文义而定。 所以丙在票据上有签章,签章真实就要承担票据责任。
2022 08/05 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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