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8月20日,A公司向B公司签发了一张金额为10万元的商业汇票,该汇票载明出票后1个月内付款,C公司为付款人,D公司在汇票上签章作了保证,但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
B公司取得汇票后背书转让给E公司,E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F公司于当年9月12日向C公司提示承兑,C公司以其所欠A公司债务只有8万元为由拒绝承兑。
F公司拟行使追索权实现自己的票据权利。
要求:
1.F公司可行使追索权的追索对象有哪些?这些被追索人之间承担何种责任?
2.C公司是否有当然的付款义务?C公司如果承兑了该汇票,能否以其所欠A公司债务只有8万元为由拒绝付款?说明理由。
3.本案中,汇票的被保证人是谁?简要说明理由。如果D公司对F公司承担了保证责任,则D公司可向谁行使追索权?说明理由。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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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28 | 提问时间:2022 06/17 18:07
(1)F公司可向A公司、B公司、D公司、E公司追索;这些被追索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2)①C公司不负有当然的付款义务。
根据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作为汇票承兑人,此时才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②C公司如果承兑了该汇票,也不得以其所欠A公司债务只有8万元为由拒绝付款。
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3)①本案汇票的被保证人为A公司。
根据规定,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名称的,未承兑的汇票,以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②如果D公司对F公司承担了保证责任,可以向A公司追索。
根据规定,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2022 06/17 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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