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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日,A签发一张商业汇票给收款人B,汇票记载金额为人民币8万元,B依法承兑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C获得该汇票的第2天,因车祸死亡,该汇票由其唯一继承人D获得。D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E,并依法提供继承该票据的有效证明,E获得该汇票后,将汇票金额改为人民币18万元,并背书转让给F,F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G。G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请求付款,付款人在审查该汇票后拒绝付款,理由:①该汇票背书不连续。因为C受让该汇票时,是该转让行为的被背书人,而在下一次背书转让中,背书人不是C,而是D。②该汇票金额已被变造。随即付款人做成退票理由书,即为退票。要求: 1.付款人可否以背书不连续作为拒绝付款的理由?为什么? 2.G可向本例中的哪些当事人行使追索权? 3.对此因变造而退票的行为,如何界定当事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84784999 | 提问时间:2022 06/13 17:06
何何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审计师,税务师
(1)付款人不得以背书不连续作为拒绝付款的理由。因为,尽管C受让该汇票时,是该行为的被背书人,而在下一次背书转让中,背书人不是C,而是D,但是,D系以继承方式从C处合法获得该汇票,是该汇票的权利人,只要其提供了有效证明,便可行使相应的权利,将该汇票转让给他人。因此,付款人不能以该汇票背书不连续作为拒绝付款的理由。 (2)依照《票据法》的有关规定,G可向其一切前手及付款人(因付款人已承兑该汇票)行使追索权,故G可以向A、B、D、E、F及付款人之一或数人或全部行使追索权。 (3)根据《票据法》的有关规定,票据的变造应依照签章是在变造之前或之后判定当事人的责任。A、B、D的签章是在变造之前,故应就该汇票当时记载的人民币8万元承担责任,付款人亦应对此承担责任;E为变造人,应对所造文义负责,即人民币18万元承担责任;F签章在变造之后,亦应对人民币18万元负责。
2022 06/13 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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