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初税务稽查局在稽查过程中,对某公司取得的异常扣税凭证认定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已抵扣的进项税额造成少缴增值税30万元。稽查局按照规定程序,于2020年2月15日分别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补缴税款30万元,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并处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该企业认为是善意取得增值税发票,于2月16日就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税务处理决定向该稽查局的上级税务机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市税务局于收到复议申请后的第二天以“未缴税款及滞纳金”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1)该公司是否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简述理由。
(2)市税务局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是否正确?依据是什么?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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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99 | 提问时间:2022 06/14 13:38
(1)不可以直接提起诉讼。因为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缴纳税款及滞纳金属于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因此必须先进行行政复议。
(2)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理是正确的。因为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才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022 06/14 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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