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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20日,A县税务局查实某建筑企业5月份采取虚假的纳税申报方式逃避缴纳税款20万元,依法定程序分别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让该建筑企业补缴税款20万元,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并处80万元的罚款。该建筑企业不服,于6月25日向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市税务局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后的第8天以“未缴纳罚款为由”决定不予受理。该纳税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人民法院上诉,又不履行。县税务局在屡催无效的情况下,申请人民法院扣押、依法拍卖了该企业相当于应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了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1)请说明税务局的处理决定是否正确? (2)该建筑企业的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 (3)A县税务局、市税务局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有哪些做法是不符合规定的?
84785028 | 提问时间:2022 04/25 11:38
何何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审计师,税务师
(1)税务局的处理决定正确。该建筑企业采取虚假的纳税申报方式造成少缴税款的结果,已经构成了偷税,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是适当的。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0万元的罚款为补缴税款的4倍,符合规定。 (2)该建筑企业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规定。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补税、加收滞纳金决定有异议的,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才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税务机关的罚款决定不服,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故该建筑企业应在缴清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担保后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单独就行政处罚一事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3)市税务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市税务局以“未缴纳罚款”作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市税务局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超出了法定期限。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以后,应当在5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对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因此,市税务局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后的第8天才对行政复议申请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是不符合规定的。 县税务局申请强制执行有误。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对行政处罚税务机关可强制执行,也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税款及滞纳金应按《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自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而不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 04/25 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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