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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月5日,财务部签发一张转账支票,付款人为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丙,该支票未填写收款人名称和出票金额。采购员刘某持该支票向A商场购买办公用品。刘某在转账支票上补记了收款人为A商场、金额为4800元,并将转账支票交给了A商场。A商场于3月18日持该转账支票向丙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付款。(2)3月20日,该公司向B厂购买一批原料。该公司签发了一张价值30万元、收款人为B厂、承兑为丙银行的汇票。但该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B厂在3月24日向丙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受理。(3)3月25日,甲公司获准从建行乙支行取得贷款50万元,财务部在乙建行开设了一般存款账户。3月26日财务部开出转账支票从该账户支付3万元给C公司,用于归还所欠C公司货款,当天,会计人员持票向乙建行办理转账手续时被退票。
84784960 | 提问时间:2022 05/23 15:44
何何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审计师,税务师
(1)甲公司财务部签发的未填写收款人名称和出票金额的转账支票有效。收款人名称和出票金额可以授权补记,该支票有效 (2)丙银行拒绝A商场的付款请求符合规定。因为A商场超过付款提示期限。 (3)丙银行拒绝受理B厂的提示付款请求不符合规定。未记载付款日期为见票即付,见票时丙银行应当足额支付票据款
2022 05/23 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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