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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注册地在甲市,2020年5月对其在乙市开发的一房地产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该项目相关资料如下: (1)2019年3月以24000万元竞得国有土地一宗,并已按规定缴纳契税。 (2)2019年4月起,对受让土地进行项目开发建设,发生房地产开发成本15000万元,开发费用6400万元。 (3)银行贷款凭证显示归属于该项目利息支出3000万元。 (4)2020年4月整体转让该项目,取得不含税收入75000万元。 (契税税率5%,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5%,土地增值税允许扣除的有关税金及附加360万元。) (1)说明该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原因。 (2)请回答该项目办理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地点。 (3)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该项目允许扣除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 (4)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该项目允许扣除的开发费用。 (5)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该项目允许扣除项目金额的合计数。 (6)计算该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额。
84784960 | 提问时间:2022 05/21 22:16
何何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审计师,税务师
(1)理由:因该企业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所以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2)该企业应向房地产所在地(乙市)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3)允许扣除的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24000+24000×5%=25200(万元)。 (4)允许扣除的开发费用=3000+(25200+15000)×5%=5010(万元)。 (5)其他扣除项目=(25200+15000)×20%=8040(万元)。 允许扣除项目金额的合计数=25200+15000+5010+360+8040=53610(万元)。 (6)增值额=75000-53610=21390(万元)。 增值率=21390÷53610×100%=39.9% 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21390×30%=6417(万元)。
2022 05/21 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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