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业务为家用电器的生产和销售,2021年5月发生以下业务:
1、销售微波炉500台,单价每台500元,销售额250000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约定对方10天内付款可享受不含税价款5%的现金折扣,对方与7日后付款,于是在结算时,给于商场5%的现金折扣。
2、8日,从事仓储服务,开具普通发票,注明仓储收入8000元。
3、9日,拨付2台自产的微波炉给本单位职工试用兼做福利,单价每台成本400元,成本利润率10%,未开具发票。
4、10日,没收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押金6万元,确认收入但未开发票。
5、11日,购进原材料、零部件一批,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2万;支付运费33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专票。货款未付,运费已付,货物已运达并入库。
问题已解决
所属话题:
#税务#
84784993 | 提问时间:2022 05/15 23:14
你好请把题目完整发一下
2022 05/16 04:57
相关问答
查看更多最新问答
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