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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
张某、李某、刘某共同出资设立的甲普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 甲企业")\'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 意决定解散。清算过程中, 甲企业的财产及其合伙人的财产不足以偿清合伙企业的债务。清算结束后, 下列 关于甲企业可否注销及其剩余债务解决方法的表述中, 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 可以注销甲企业, 剩余债务由张某、李某、刘某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B. 不能注销甲企业, 债权人在清算结束后连续5年内, 享有继续请求清偿的权利 C. 不能注销甲企业, 剩余债务由张某、 李某、 刘某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 可以注销甲企业, 剩余债务不再清偿
84785028 | 提问时间:2022 05/11 11:43
何何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审计师,税务师
A. 可以注销甲企业, 剩余债务由张某、李某、刘某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022 05/11 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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