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四人共同出资设立一个律师事务所,性质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由甲代表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在执行合伙事务的过程中,甲因一般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80万元债务,已知该企业只有50万元的财产。对于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的30万元债务,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A.甲、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B.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甲不承担责任
C.甲承担无限责任,乙、丙、丁不承担责任
D.甲承担无限责任,乙、丙、丁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正确答案 : A
【知识点】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及适用范围
问题:D选项,1.什么情况下甲承担无限责任,乙丙丁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2.如果本题甲是因重大过失造成影响,分别应该怎样承担责任?
问题已解决
所属话题:
#税务师#
84785028 | 提问时间:2023 11/12 07:02
本题就是非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本题就是一般的过失。
本题这种情况就是甲承担无限责任。
2023 11/12 0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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