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10月有关经营业务如下:
(1)销售一批薯片,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200万元;
(2)将自产的薯片分配给股东,甲公司最近时期同类薯片的平均销售价格为20万元(不含税金额);
(3)进口一台机器设备,关税完税价格30万元,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4)自农民手中购进土豆,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上注明买价30万元,土豆于当月全部用于生产薯片。
已知:增值税税率为13%,关税税率10%,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均在当月抵扣。
(1)分别计算业务(1)、(2)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2)计算业务(3)进口环节应纳增值税额。
(3)计算业务(4)当月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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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36 | 提问时间:2022 05/05 20:51
(1)业务(1)的增值税销项税额=200×13%=26(万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属于视同销售货物,因此业务(2)的增值税销项税额=20×13%=2.6(万元)。
(2)进口非应税消费品应纳增值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税率,业务(3)进口环节应纳的增值税=(30+30×10%)×13%=4.29(万元)。
(3)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13%税率的货物,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业务(4)当月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30×10%=3(万元)。
2022 05/05 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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