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份融资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甲公司按乙公司要求,从国外购进一套玻璃生产线设备租赁给乙公司使用;租赁期限10年,年租金100万元。乙公司将其所有的一栋厂房作抵押,作为其履行融资租赁合同的担保。双方订立了书面抵押合同,未办理抵押登记。甲公司依约将采购的设备交付给乙公司使用;但乙公司未依约向甲公司支付租金。经甲公司多次催告,乙公司一直未支付租金,且乙公司以承租物需要维修,而维修费应该由甲公司承担为理由,要求抵销一部分租金。要求:
(1)乙公司将房产抵押给甲,该抵押权是否设立?说明理由。
(2)甲公司是否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说明理由。
(3)乙公司认为维修费应该由甲公司承担的观点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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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28 | 提问时间:2022 05/05 17:02
(1)乙公司将房产抵押给甲,该抵押权未设立。根据规定,当事人以建筑物设定抵押时,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在本题中,乙公司以厂房向甲公司设定抵押时,未办理抵押物登记,因此,抵押权未设立。
(2)甲公司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根据规定,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在本题中,乙公司停止向甲公司支付租金,经甲公司多次催告,乙公司一直未支付租金,因此,甲公司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3)乙公司认为维修费应该由甲公司承担的观点不正确。根据规定,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因此,维修费应该由承租人乙公司承担。
2022 05/05 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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