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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乙银行对挖掘机的抵押权是否已经设立?并说明理由。 (2)乙银行主张根据抵押合同的约定直接取得该挖掘机的所有权,能否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并说明理由。 (3)丙是否有权要求甲支付维修费?并说明理由。 (4)甲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是否因甲的解约通知而解除?并说明理由。 (5)丙与丁之间买卖挖掘机的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6)甲是否有权要求戊返还挖掘机?并说明理由。
84784979 | 提问时间:2023 12/31 11:43
胡东东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CMA,初级会计师,税务师
(1)乙银行对挖掘机的抵押权已经设立。根据《民法典》第348条的规定,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甲以其市价100万元的挖掘机作抵押,并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因此,乙银行对挖掘机的抵押权已经设立。 (2)乙银行主张根据抵押合同的约定直接取得该挖掘机的所有权,不能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根据《民法典》第415条的规定,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本案中,甲以挖掘机为乙银行设定抵押权,但未办理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乙银行不能直接取得挖掘机的所有权。 (3)丙有权要求甲支付维修费。根据《民法典》第730条的规定,因租赁物部分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由于甲未履行维修义务,导致挖掘机出现故障,丙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支付维修费。 (4)甲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未因甲的解约通知而解除。根据《民法典》第733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案中,甲在租赁期内未通知丙的情况下解除合同,构成违约。丙有权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5)丙与丁之间买卖挖掘机的合同无效。根据《民法典》第597条的规定,因出卖人原因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价款等。本案中,丙并非挖掘机的所有权人且未经所有权人甲的同意,与丁签订买卖合同出卖挖掘机,构成无权处分。因此,丙与丁之间买卖挖掘机的合同无效。 (6)甲有权要求戊返还挖掘机。根据《民法典》第312条的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本案中,甲作为挖掘机的所有权人,有权要求无权处分人戊返还挖掘机。
2023 12/31 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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