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甲公司根据乙公司的选择,向丙公司购买了一台大型设备,出租给乙公司使用。设备保修期过后,该设备不能正常运行,且在某次事故中造成员工李某受伤。乙公司要求甲公司履行维修义务,承担设备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责任,并对李某所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甲公司表示拒绝,乙公司遂以此为由拒绝支付租金。
已知:对于租赁物维修义务,以及租赁物不符合约定及其造成第三人损害的责任承担,融资租赁合同并未作特别约定。要求:
(1)甲公司是否应履行维修义务?简要说明理由。
(2)甲公司是否应承担设备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责任?简要说明理由。
(3)甲公司是否应对李某所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简要说明理由。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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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48 | 提问时间:2022 06/02 14:17
(1)甲公司不应承担维修义务。根据规定,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2)甲公司不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规定,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题目中甲公司并未干预选
择,因此不承担违约责任。
(3)甲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规定,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2022 06/02 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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