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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企业中赵某、孙某为普通合伙人,钱某为有限合伙人。协议约定由赵某执行合伙事务,赵某仅有权决定合同金额100万元以下事项。2020年2月,赵某代表甲企业与乙公司订立500万元原材料采购合同。乙公司对于赵某存在授权限制不知情。2020年3月,孙某退伙。月末,李某以有限合伙人身份入伙,认缴出资100万元,实缴出资50万元。2020年4月,甲企业与乙公司因采购合同发生纠纷,诉至法院要求甲赔偿损失200万元并请求赵某、钱某、孙某、李某承担连带责任。 赵某抗辩:合同已突破企业授权限制,故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孙某抗辩:自己已于2020年3月退伙,故不需承担责任 李某抗辩:自己2020年3月入伙,合同系2020年2月订立,就债务仅须以实缴出资50万元为限承担责任 1.赵某主张该原材料采购合同无效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2.孙某抗辩理由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3.李某抗辩理由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84785036 | 提问时间:2022 05/02 10:16
何何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审计师,税务师
(1)赵某主张不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孙某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退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李某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2022 05/02 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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