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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1日,A公司向B公司签发一张金额50万元、出票后1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支付货款。B公司取得汇票后向甲银行提示承兑,银行签署承兑日期并签章。后B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C公司背书转让给D公司,D公司背书转让给E公司,但D在汇票上记载“只有E公司交货汇票才发生背书转让效力”。E公司在汇票背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后背书转让给F公司,F公司又背书转让给G公司。2016年6月6日,G公司持汇票向甲银行提示付款,遭拒,银行理由如下:1.A公司的银行账户余额不足;2.G公司已超过提示付款期限。要求: 1.D公司背书所附条件是否具有票据上的效力?说明理由 2.E公司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3.甲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1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4.甲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2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5.G公司可向哪些公司行使追索权
84785028 | 提问时间:2022 04/29 14:32
何何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审计师,税务师
(1)D公司背书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根据规定,背书不得附条件,否则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2)E公司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的法律效力是:背书人禁止背书的,原背书人对其直接被背书人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不负保证责任。 (3)甲银行拒绝付款的第一个理由不正确。根据规定,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即承兑人即使未受有资金,仍应负付款义务。所以,本题甲银行作为承兑人不得以A公司的银行账户中的余额不足为由拒绝付款。 (4)甲银行拒绝付款的第二个理由不正确。根据规定,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提示付款期限为到期日起10日。本题中汇票到期日是2016年6月1日,G公司在2016年6月6日向甲银行提示付款是符合规定的,因此甲银行不得以G公司已经超过了提示付款期限为由拒绝付款。 (5)本案中,G公司可以向甲银行、A、B、C、D、F公司行使追索权。
2022 04/29 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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