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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物权法里的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的物权的设计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合同法里的特殊动产之多重买卖合同又说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人民法院支持,这两个怎么理解,觉得是矛盾的。谢谢
84784984 | 提问时间:2022 02/27 12:22
小小霞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初级会计师
你好,重点在于是不是善意第三人
2022 02/27 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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