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项销售合同,合同中订明甲公司应在2x16年8月销售给乙公司一批物资、由于中公司未能按照合同发货:致使公司发生重大经济损失,2x16年12月,工公司将公司告上法定:要求甲公司赔偿450万元:2x16年12月31日法院尚未判决,甲公司按或有事项准则对该诉讼事项确认预计负债300万元。2x17年2月10日,经法院判法手公司应赔偿乙公司400万元。甲、乙双方均服从判决,判决当日,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赔偿款400万元,甲、乙公司2x16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均在2x17年3月20日完成(假定该项预计负债产生的损失不允许在预计时税前抵扣,只有在损失实际发生时,才允许税前抵扣)。
(1)对2x16年12月31日的未决诉讼:中公司应该按照哪项会计准则运行处理,如何处理?
(2)对于2x17年3月20日的法院判决:公司应该按照哪项会计准则进行处理,编制相关会计分录: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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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36 | 提问时间:2021 12/25 21:44
你好
对2016年12月31日未决诉讼,甲公司应该按照或有事项会计准则进行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300
贷:预计负债300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300*税率
贷:所得税费用
对于2017年3月20日的法院判决,甲公司应该按照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进行处理,填制相关会计分录
借: 预计负债 300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
贷 其他应付款 400
借 应交所得税 400*25%
贷 递延所得税资产 300*255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25%
借 利润分配 75
贷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75
借 利润分配75*10%
贷 盈余公积 7.5
2021 12/25 2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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