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请问这里提出的“出具专项报告”是指企业内部出具的一份报告书吗?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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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84784965 | 提问时间:2021 12/11 10:33
你好 这个文件当时出的比较早 当时的报告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出的报告
但现在这个不是强制的了 具体的话 可以问下您们当地税局 因为现在是留存资料备查了
2021 12/11 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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