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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三、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分两种情况: 情况1:逾期1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5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情况2: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做损失处理,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请问满足以上两种情况还需要图片中描述的外部证据吗?
Kaylana | 提问时间:05/14 10:18
朴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
满足这两种情况仍可能需要。虽相关规定对逾期应收款项作为坏账损失有条件及专项报告要求,但依据其他政策及鉴证业务指导意见,应收款项坏账损失鉴证还需合同、协议等确认发生情况的证据,以及债务人无力偿债证据等外部证据。
05/14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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