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门从事认证服务。2019年9月发生如下业务。
1.16日,取得某项认证服务收入价税合计为106万元。
2.18日,购进一台经营用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为20万元,增值税为2.6万元;支付运输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为1万元,增值税为0.09万元。
3.20日,支付广告服务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5万元,增值税为0.3万元。
4.28日,销售2009年1月1日以前购进的一台固定资产,售价0.206万元。已知,认证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计算该公司9月份应纳增值税税额。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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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84784978 | 提问时间:2021 10/17 20:37
你好,进项税额是2.6+0.09+0.3=2.99,销项税额是106/1.06*0.06+0.206/1.03*0.03=6.006,所以应交6.006-2.99=3.016
2021 10/17 2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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