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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 山西大中惠丰型材销售有限公司向甲厂发去传真求购一批门窗配料。传真载明了所要配料的名称、规格、颜色、价格、数量,以及交货时间、地点和交货方式等内容。传真发出后10天,乙厂为其送来同类产品样品,价格比甲厂要低10%。于是大中公司与乙厂签订了合同书,购买了乙厂的配料。 正在这时,大中公司收到甲厂同意供货的传真。为避免重复购货,大中公司赶紧给甲厂发去传真,声明已经购货,不再向甲厂采购。但5天后,甲厂将货送至大中公司。   问: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大中公司是否能以未与甲厂签订合同为由拒收货物?
84784993 | 提问时间:2021 04/19 11:28
小云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
你好,山西大中惠丰型材销售有限公司给甲传真订货属于要约,甲回复属于承诺,撤销要约有三个条件:   1、发出撤销的通知;   2、撤销的通知须于相对人发出承诺的通知之前到达相对人;   3、要约属于可撤销的要约。 由此可见不符合撤销条件,买卖合同已经成立,要约、承诺已经完成,合同关系成立,大中公司不能以未与甲厂签订合同为由拒收货物
2021 04/19 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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