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以本公司购置的原值为4000000元的房产做抵押,向某商业银行贷款2400000元。贷款期限两年,年利率5%,该房产购入价为360万元,购入后发生装修等其他费用共计400万元。合同规定,抵押期间该房产由银行使用,公司不再支付利息。贷款本月底到期,公司无偿还贷款,经双方协商,银行将所抵押的房产收归己有,核定房产价值为450万元,银行向该公司支付了补价210万元。
请问销项如何计算?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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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
84784967 | 提问时间:2020 10/11 19:13
你好,同学。
那你这是属于固定资产抵债,在税法上是视同销售,那你这边的增值税是450*9%计税的
2020 10/11 1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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