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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为一家注册在香港的公司,甲公司通过其在开曼群岛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SPV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了一家外商投资企业乙公司。SPV公司是一家空壳公司,自成立以来不从事任何实质业务,没有配备资产和人员,也没有取得经营性收入,乙公司于2019年发生了如下业务7月15日,向甲公司支付商标使用费1000万元,咨询费800万元,7月30日向甲公司支付设计费5万元。甲公司未派遣相关人员来中国提供相关服务。计算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商标使用费,咨询费,设计费应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应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1000÷(1+6%)×10%=94.34(万元) ,这里为什么不包活800和5呢。另外为什么要乘以10%呢
84784959 | 提问时间:2020 09/23 12:55
陈诗晗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
你好,同学。 咨询费、设计费,这是属于劳务类,没有人员来中国,说明 是和境内无关的收入,不交的 10%是所得税率
2020 09/23 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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