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甲公司为一家注册在香港的公司,甲公司通过其在开曼群岛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SPV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了一家外商投资企业乙公司。SPV公司是一家空壳公司,自成立以来不从事任何实质业务,没有配备资产和人员,也没有取得经营性收入。甲公司及其子公司相关股权架构示意如下,持股比例为100%。
乙公司于2019 年发生了如下业务:
(2)7月15日,向甲公司支付商标使用费1 000万元、咨询费800万元,7月30日向甲公司支付设计费5万元。甲公司未派遣相关人员来中国提供相关服务。
(3)计算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商标使用费等应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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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18 | 提问时间:2022 07/24 15:14
你好,同学。你好,同学。
咨询费、设计费,这是属于劳务类,没有人员来中国,说明 是和境内无关的收入,不交的
1000÷1.06×6%增值税
10%是所得税率
2022 07/24 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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