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自行车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自行车,出厂不含税单位380元/辆。
2019年8月末留抵税额3500元,9月该厂购销情况如下:
(1)向当地百货大楼销售900辆自行车,百货大楼当月付清贷款后,自行车厂给予了9%的现金折扣。
(2)向外地特约经销点销售600辆自行车,单期销售自行车发出包装物收取押金65600元,本月没收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押金51460元。
(3)购进自行车零部件,原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增值税税额合计25000元;支付运输公司(一般纳税人)运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运费金额13000元。
(4)销售本厂2006年购买自用的机器一台,取得含税收入110000元。
(5)出租位于本市的一幢4年前取得的办公用房,价税合计收取5个月的租金90000元,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其他相关资料: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均在当月折扣;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未放弃减税)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计算业务(1)的增值税销项税。
(2)计算业务(2)的增值税销项税。
(3)介绍业务(4)和业务(5)应纳增值税合计数。
(4)计算当月该自行车厂应纳增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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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84784960 | 提问时间:2020 07/13 16:01
你好
(1)计算业务(1)的增值税销项税。
900*380*13%
(2)计算业务(2)的增值税销项税。
600*380*13%加上(56500加上51460)/(1加上13%)*13%
(3)介绍业务(4)和业务(5)应纳增值税合计数。
110000/(1加上3%)*2%加上90000/(1加上5%)*5%
(4)计算当月该自行车厂应纳增
900*380*13%加上600*380*13%加上(56500加上51460)/(1加上13%)*13%减25000/(1加上13%)*13%减13000*9%加上110000/(1加上3%)*2%加上90000/(1加上5%)*5%
2020 07/13 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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