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自行车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自行车,出厂不含税单价为250元。本
年1月留抵税额为4000元,2月该厂购销情况如下:
(1)向当地百货商城销售600辆,百货商城当月付清货款后,厂家给予了7%的现金折扣;
(2)向特约销售点销售400辆,支付运输单位运费6540元(含增值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为6000元,
增值税税额为540元;
(3)销售本厂自用小轿车一辆(未抵扣进项),售价为103000元;
(4)当期发出包装物,收取押金40000元,逾期仍未收回的包装物押金为56500元;
(5)购进自行车零部件、原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金额为150000元,税款为19500元;
(6)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自行车零件,支付价款82400元(含增值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甲自行车厂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本年2月均符合抵扣规定。
问题已解决
所属话题:
#税务#
m49741666 | 提问时间:2023 11/17 15:13
你好,需要计算做好了发给你
2023 11/17 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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