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星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13%,2×19年12月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1日,采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向甲公司销售A产品30件,价款60000元,增值税7800元,收到期限为6个月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
(2)5日,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向乙公司销售B产品40件,价款100000元,增值税13000元,用银行存款代垫运费1000元,已办妥托收手续。
(3)10日,丙公司因产品质量问题退回上月销售的A产品5件,价款10000元,增值税1300元,该企业签发支票一张,支付退货款。
(4)12日,由于甲公司发现所购A产品2件外观存在问题,该企业同意给予甲公司10%的销售折让6000元,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以银行存款支付6780元。
(5)31日,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向丁公司销售A产品10件,价款20000元,增值税2600元,成本15000元,用银行存款代垫运杂费100元,尚未办妥托收手续。
(6) 截止本月31日发生部分费用业务如下,以银行存款支付广告费6000元,增值税36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银行存款支付应由公司负担的销售A产品的运输费5000元,增值税4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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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84785019 | 提问时间:2020 07/08 08:14
你好,题目完整发过来
2020 07/08 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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