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非小微企业,本年5月发生以下业务,
(1) 购进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增值税额4000元,将其全部用于集体福利。
(2) 从某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原材料28000元,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支付运费20000元,取得
增值税专用发票。
(3)销售汽车装饰物品,取得不含税收入28000元;提供汽车修理劳务取得不含税收入15000元;出租
汽车取得不含税租金收入10200元。
(4)因管理不善丢失一批原材料(已抵扣进项税额),账面成本8000元。
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已经过认证。
要求:(1)计算甲企业当月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2)计算甲企业当月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3)计算甲企业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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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35 | 提问时间:2020 07/07 19:55
1,进项税额28000*13%+2000*9%-8000*13%=2780
2,销项税额28000*13%+15000*13%+10200*13%=6916
3,6916-2780=4136
2020 07/07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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