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加工一批材料,材料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甲公司发出材料的实际成本为60万元,应支付的加工费2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2.6万元,有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额为8.89万元,假定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加工完毕后甲公司收回该批材料的实际成本为多少
答案是60+20+8.89=88.89万元
想问一下,收回后将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加工环节产生的消费税不是可以抵扣吗?为什么还计入成本了?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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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
84785024 | 提问时间:2020 05/31 14:42
你好,题目答案是错误的
2020 05/31 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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