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消费税税率为10%,本月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加工一批应税消费品(非金银首饰),甲公司收回后将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发出材料的实际成本为108万元,甲公司根据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其支付加工费9万元和增值税1.53万元,另支付运杂费2万元。假设该应税消费品在受托方没有同类消费品。则甲公司收回的委托加工物资入账价值为多少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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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96 | 提问时间:2022 09/14 23:06
你好同学
甲公司收回的委托加工物资入账价值=108+9+(108+9)/(1-10%)*10%+2
2022 09/14 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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