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食品加工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6月发生了如下业务:
(1)向农民直接收购小麦10吨,收购凭证上注明价款20000元,验收后移交另一家加工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加工成膨化食品(已全部领用),支付加工费价税合计6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2)从某小规模纳税人购进一批小配件,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注明价税合计3605元。
(3)将以前月份购入的10吨玉米渣对外销售9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5200元,将剩余1吨无偿赠送给客户。
(4)销售一批自产饼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额250000元。
(5)修缮原值190万元的仓库,发生修缮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支出共1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30000元。
要求:根据以上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1)该食品厂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2)该食品厂当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3)该食品厂当期应纳的增值税税额。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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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84785025 | 提问时间:2020 04/20 21:59
进项税额20000*10%+600/1.13*0.13+3605/1.03*0.03+30000
销25200/9*10*13%+250000*13%
增值税=销项-进项
2020 04/20 2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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