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食品加工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13%)2019年09月发生下列业务:
(1)向农民收购小麦(属于初级农产品,税率9%)20吨,收购凭证上注明价款20 000元,验收后送另一食品加工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加工成增值税税率为13%的食品,支付加工费价税合计904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2)从县城某工具厂(小规模纳税人)购入小工具一批,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价税合计款4 120元;
(3)将以前购入的12吨玉米渣(属于初级农产品,税率9%)对外销售10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5 000元,将2吨玉米渣无偿赠送给客户;
(4)生产钙奶饼干(属于13%的货物)销售,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额120 000元;
(5)上月向农民收购的小米(属于初级农产品,税率9%)因保管不善在仓库中发生霉烂,账面成本4 520元,在收购该批小米时,食品厂向农民开具了收购凭证;
(6)转让2009年04月购入的小型生产设备一台,从购买方取得支票11 300元(含税),发生转让运费654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600元,增值税54元。发生清理费500元,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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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84784959 | 提问时间:2020 04/01 19:13
业务1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20000*9% 904/1.13*13%=1904
2020 04/01 1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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