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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看懂:长投权益法核算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9-08-19
普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修订)第九条规定, 投资方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应该采用权益法核算。下面以案例来说明一下在投资时、持有期间和处置时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取得投资时

1、2018 年1月1日,A 公司通过购买取得B 公司30%的股权,支付价款500万元。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净资产账面价值为2000万元(B公司各项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相同)。A 公司在取得B 公司的股权后,能够对B 公司施加重大影响。

(1)A 公司的会计处理

本例中,A公司应对该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修订)第十条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成本)5000000

  贷:银行存款 5000000

A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500万元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600万元(2000×30%),则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100 万元应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营业外收入。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成本) 1000000

  贷:营业外收入 1000000

调整后A公司对B公司投资的账面价值为600万元。

(2)所得税上的计税基础确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

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①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②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因此,甲公司取得乙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为500万元。

汇算清缴时,A公司通过填报“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项目做纳税调减。

持有投资期间

2、2018年12月31日,B公司实现净利润500万元,本年度增加其他综合收益100万元。

(1)A 公司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修订)第十一条规定,投资方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份额,分别确认投资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A公司取得B公司股权时,B公司各项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相同,如果不考虑其他调整因素。

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损益调整) 1500000

  贷:投资收益 1500000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其他综合收益) 300000

  贷:其他综合收益 300000

2018年12月31日,A公司对B公司投资的账面价值为780万元。

(2)所得税上的处理

A公司按照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收益,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不属于税法规定的应税收入,汇算清缴时,通过填报“A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来做纳税调减。

3、 2019年3月15日,B公司宣告分配现金股利100万元。4月15日,向股东支付股利,A公司于当日收到。

(1)A 公司的会计处理

3月15日,A公司根据持股比例计算应分得的30万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股利 3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损益调整) 300000

4月15日,A公司收到现金股利30万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300000

  贷:应收股利 300000

(2)所得税的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同时,参考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因此,甲公司取得的股利属于免税收入,并且应该在2019年3月确认收入实现。

所得税汇算时,通过填报“A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做纳税调增,同时填报“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做纳税调减。

4、2019年12月31日,B公司发生亏损300万元

A公司取得B公司股权时,B公司各项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相同,如果不考虑其他调整因素。

(1)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借:投资收益 9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损益调整) 900000

2019年12月31日,A公司对B公司投资的账面价值为660万元。

(2)所得税的处理

A公司会计上按权益法核算确认的投资损失,按照所得税法规定,不属于实际发生的损失,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所得税汇算时,通过填报“A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做纳税调增。

处置时

5、2020年3月15日,A公司以800万元的价格将持有的B公司股权转让给一个自然人丙,并入当日办理了相关的过户手续。

(1)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80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成本) 6000000

    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损益调整) 300000

    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其他综合收益)300000

    投资收益 1400000

借:其他综合收益 300000

  贷:投资收益 300000

(2)所得税的处理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依据此规定,A公司取得B公司的股权在税法上的成本是500万元,处置收益为300万元,与会计核算的差异,在所得税汇算时,通过填报“A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做纳税调整。

| 作者:老顾(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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