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由成本法转公允价值的税会处理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投资方因处置部分权益性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的,在编制个别财务报表时,处置后的剩余股权不能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应当改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其在丧失控制之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下面用一个案例来说明一下相关的会计和税务处理问题。
2017年1月1日,甲公司支付8000万元取得乙公司60%的有表决权股份,能够对乙公司实施控制,对该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2017年12月1日,甲公司将该项投资中的80%出售给非关联方,取得价款8000万元。相关手续于当日完成。甲公司无法再对乙公司实施控制,也不能施加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将剩余股权投资转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出售时,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8000万元,剩余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为2000万元。
1、会计处理方面
(1) 2017年12月1日,确认处置股权投资的损益
借:银行存款 800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64000000
投资收益 16000000
(2)调整剩余股权的账面价值
剩余股权投资转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当天公允价值为2000万元,账面价值为1600万元,两者差异应计入当期投资收益。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 200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16000000
投资收益 4000000
2、所得税处理方面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
因此,甲公司将其持有的对乙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中的80%出售给非关联方取得价款8000万元扣除对应的出资成本6400万元后的差额1600万元,应该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甲公司对乙公司剩余股权投资转为按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并按照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计量,对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确认的投资收益400万元在当年汇算清缴时,应该做纳税调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