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看懂:长投成本法核算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七条规定: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
根据上述长期股权投资准则,投资方持有的对子公司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投资方为投资性主体且子公司不纳入其合并财务报表的除外。长期股权准则要求投资方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主要目的是是为了避免在子公司实际宣告发放现金股利之前,母公司垫付资金发放现金股利的情况,主要是解决原来权益法核算下投资收益不能足额收回导致超分配的问题。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核算的会计和税务处理,主要涉及在投资时、持有期间和处置时,下面以案例来说明一下具体的相关处理。
投资时
1、2015 年1 月31日,甲公司向非关联方A公司支付银行存款800 万元取得对乙公司60%的股权,相关手续于当日完成,并能够对乙公司实施控制。
(1)取得投资这个环节,甲公司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2015年1月: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8000000
贷:银行存款 8000000
甲公司收购后能够对乙公司实施控制,因此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
(2)所得税上的投资成本确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
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①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②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因此,甲公司取得乙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为800万元。
投资期间
2、2015年,实现净利润200万元。
由于甲公司对此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因此,对于乙公司实现的净利润不做账务处理。
3、2016 年3 月15日,乙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甲公司按其持股比例可取得10 万元。甲公司在4月20日收到股利款。
(1)会计处理
2016年3 月15日:
借:应收股利 100000
贷:投资收益 100000
甲公司在4月20日收到股利款:
借:银行存款 100000
贷:应收股利 100000
(2)所得税的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同时,参考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因此,甲公司取得的股利属于免税收入,并且应该在2016年3月确认收入实现。
4、2017年,乙公司发生巨大亏损,甲公司对此投资进行减值测试,预计可收回的金额为700万元。
(1)会计处理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相关规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借:资产减值损失 10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1000000
(2)所得税处理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 第十条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甲公司计提的资产减值损失100万元在汇算清缴时应该做纳税调增。
处置时
5、2018年6月30日,甲公司将持有的乙公司股权以68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一个自然人丙,并入当日办理了相关的过户手续。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十七条规定,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1)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6800000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1000000
投资收益 2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8000000
(2)所得税处理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和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同时,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在甲公司处置乙公司股权时,税务处理方面可以扣除的成本是800万元,产生的投资损失为120万元,此损失可以在当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甲公司此股权投资损失应留存以下证据材料备查:
(1)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即购买合同、支付价款的银行回单;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股权变更登记资料;
(3)股权转让合同、收取价款的银行回单;
(4)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损失的书面申明;
(5)会计核算的相关凭证资料。
| 作者:老顾(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