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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指南:3-4月份新税法速递

2016-04-18 11:54来源:首席财务官

内容摘要:税务总局保留7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其余80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已清理完毕,包括取消57项,调整为其他权力23项。

3月1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负。会议明确,从今年5月1日起,一是将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实现货物和服务行业全覆盖,打通税收抵扣链条,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和制造业升级。二是在之前已将企业购进机器设备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的基础上,允许将新增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增加进项抵扣,加大企业减负力度,促进扩大有效投资。同时,新增试点行业的原有营业税优惠政策原则上延续,对特定行业采取过渡性措施,对服务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政策,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根据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此前公布的标准,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适用11%的税率,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适用6%的税率。自此,现行营业税纳税人全部改征增值税。预计今年营改增全面推开后将减轻企业税负超过5000亿元。目前,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正在抓紧起草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政策文件和配套改革操作办法,若干实施细则将于近期陆续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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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准设立南昌、昆明综合保税区

国务院日前批复同意南昌、昆明出口加工区整合优化为南昌、昆明综合保税区。

政策点评:综合保税区作为我国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先行区,近年来加快向中西部地区布局并持续整合优化提升功能,为承接产业转移、稳定发展对外贸易和推进区域协调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明确纳税人使用统一信用代码及办理税务登记相关事项

对于2016年1月1日以后在机构编制、民政部门登记设立并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纳税人,以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其纳税人识别号,按照现行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对已在机构编制、民政部门登记设立并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税务部门应积极配合登记机关逐步完成存量代码的转换工作,实现法人及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税务部门的全覆盖。税务部门与民政部门之间能够建立省级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政务信息平台、部门间数据接口并实现登记信息实时传递的,可以参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做法,对已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社会组织纳税人进行“三证合一”登记模式改革试点,由民政部门受理申请,只发放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赋予其税务登记证的全部功能,不再另行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政策点评:上述政策制订的背景: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推行的“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只涉及工商、税务、质检三部门对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处理,在其他部门登记的纳税人仍按照原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根据国务院通知要求,自2016年起所有组织开始实行新的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因此,原有对社会组织的税务登记流程和15位的纳税人识别号无法继续使用。

明确7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

税务行政许可事项:(一)企业印制发票审批;(二)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三)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四)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五)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六)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七)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上述税务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税务机关在法定权限内实施。各级税务机关下属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实施行政许可。税务机关是否具有行政许可权,由设定税务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确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税务机关不得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要求,由办税服务厅或者在政府服务大厅设立的窗口集中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政策点评:规范税务行政许可行为,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截至当前,税务总局保留7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其余80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已清理完毕,包括取消57项,调整为其他权力23项。

取消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有关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公布保留的7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将印花税票代售许可事项从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中删除。

政策点评:目前,税务总局保留的7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包括:企业印制发票审批、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继续实行税收优惠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点评:上述所称饮水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收入占总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税;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无法提供具体比例或所提供数据不实的,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取消A级纳税人增值税发票认证

自2016年3月1日起,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通过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仍可进行扫描认证。

政策点评: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简化办税流程,将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和基层税务机关负担(所谓“税务成本”),是税务机关2016年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一项重要举措。

公布首批获准销售的税优健康险产品目录名单

3月3日,保监会正式公布首批获准销售的税优健康险产品目录名单,人保健康、阳光保险、泰康养老各有两款产品获批。3月4日上午,三家险企均已达成首笔企业客户交易。人保健康此次获批的两款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包括“人保健康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万能型)A款”和“人保健康‘爱健康’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万能型)A款”。阳光人寿此次获批的两款产品分别为“阳光人寿岁康保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A款(万能型)”和“阳光人寿岁康保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D款(万能型)”。泰康养老获批的两款个人税优健康险产品分别是“泰康康乐保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A款(万能型)”和“泰康康乐保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B款(万能型)”。

政策点评:2015年5月6日,国务院决定开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试点,对个人购买这类保险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按年均2400元的限额予以税前扣除。也就是说,对于购买税优商业健康险的个人,在现行每月3500元免税额的基础上再添200元的个税免征额。个人税收优惠型商业健康险,是对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衔接和补充,用于补偿被保险人经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及商业型补充医疗保险补偿后剩余的自负医疗费用。这种保险产品也成为中国少有的税前列支消费品之一。

下发《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管理的指导意见》

指导思想。按照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税收管理理念,创新税收管理方式,增强税收管理效能,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推进税收征管体制和征管能力现代化。目标任务。继续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现税收管理由主要依靠事前审批向加强事中事后管理转变;强化纳税人自主申报,完善包括备案管理、发票管理、申报管理等在内的事中事后管理体系;以税收风险管理为导向,运用大数据理念、技术和资源,落实“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推动社会共管共治。税总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分解落实任务,明确责任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事中事后管理工作措施的路线图、时间表和任务书,综合运用督查督办、执法督察、绩效管理等方法,强化对事中事后管理工作跟踪问效和监督问责,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政策点评: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关于“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管理”要求,协同推进简政放权,提高税收征管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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