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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指南:6-7月新税法速递

2015-06-25 08:33来源:首席财务官

内容摘要:2015年力争全面完成营改增,将营改增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等领域。

2015年5月8日,由国务院批转的发改委《关于201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明确,2015年力争全面完成营改增,将营改增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等领域。进一步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环节、税率。组织实施煤炭资源税费改革,制定原油、天然气、煤炭外其他品目资源税费改革方案,研究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研究提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个人所得税改革方案;推进环境保护税立法;推动修订税收征收管理法;研究启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健全促进外贸转型升级的体制和政策,完善出口退税负担机制,调整规范进出口环节收费,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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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日前下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提出税务总局文件修改、审核、报批的时限要求,对于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文件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在10个工作日内印发。文件会签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需要协调的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由税务总局负责牵头起草的文件,要在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按程序报国务院,有特别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在会议结束后6个工作日内会签上报。通知同时明确,税务总局会议讨论通过的文件要在7个工作日内印发,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在10个工作日内印发。

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缓期执行”

国务院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已经出台的优惠政策,有规定期限的,按规定期限执行;没有规定期限又确需调整的,由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把握节奏、确保稳妥的原则设立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继续执行。各地与企业已签订合同中的优惠政策,继续有效;对已兑现的部分,不溯及既往。各地区、各部门今后制定出台新的优惠政策,除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事项外,涉及税收或中央批准设立的非税收入的,应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其他由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其中安排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待今后另行部署后再进行。

政策点评:属于重大政策“变故”事件。政策朝令夕改被企业视为投资环境的最大风险。2014年12月国务院曾发布《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措辞极为严厉,要求各地清理不合规的优惠政策,涉及到税收、非税、财政补贴、土地优惠等多项内容,并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在今年3月底之前,向财政部报送清理情况。

年内不对新型商业模式统一组织税务检查

5月6日,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坚持依法治税更好服务经济发展的意见》指称,各级税务部门今年内不得专门统一组织针对电子商务、某一新兴业态、新型商业模式的全面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按照税务总局的说法,此举系为积极支持新业态和新商业模式健康发展,不断完善对其税收政策支持体系和管理服务措施,积极支持新业态和新商业模式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经济发展大局。

政策点评:从善如流之举。此前有多家媒体报道称,不少地方的税务局以“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为由约谈电商企业。

明确新能源车船车船税优惠政策

对节约能源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对乘用车来说,减半征收车船税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排量为1.6升以下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污染物排放符合《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标准中I型试验的限值标准。对使用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免征车船税的使用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对其不征车船税。

政策点评:符合上述标准的节约能源乘用车、商用车,以及使用新能源汽车,由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信部不定期联合发布《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予以公告。

健康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进入试点

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试点地区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并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试点地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

政策点评:由于抵税额度限制,个人受惠非常有限,相当于政府为健康保险做了一个政务广告。由于此项政策毕竟涉及个人所得税递减额,相信今后会有更多的人去关注健康保险。

提高卷烟消费税税率

自2015年5月10日起,将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由5%提高至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纳税人兼营卷烟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应当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销售额、销售数量的,按照全部销售额、销售数量计征批发环节消费税。

政策点评:在烟民身上拔羊毛也是个技巧活。

明确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税前扣除政策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政策点评:根据相关规定,合理的工资薪金准予全额扣除,职工福利费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在企业实际经营中,有一些福利性补贴,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上述政策主要是税前扣除渠道的明确,解决实务操作中财务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问题。

简化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操作流程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自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年度起不超过连续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投资协议生效后12个月内尚未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于投资协议生效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同时符合多项政策的,企业可选择其中一项最优政策执行,并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政策点评:2014年底,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通知,将上海自贸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政策推广到全国适用,明确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实现的资产转让所得,可在5年内递延缴纳企业所得税。为增强政策的可操作性,税务总局进一步明确了有关征管问题。

对稀土、钨、钼资源税改行从价定率计征

自2015年5月1日起,稀土、钨、钼资源税由从量定额计征改为从价定率计征。稀土、钨、钼应税产品包括原矿和以自采原矿加工的精矿。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矿加工为精矿销售的,按精矿销售额(不含增值税)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资源税。纳税人开采并销售原矿的,将原矿销售额(不含增值税)换算为精矿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轻稀土按地区执行不同的适用税率,其中,内蒙古为11.5%、四川为9.5%、山东为7.5%。中重稀土资源税适用税率为27%,钨资源税适用税率为6.5%,钼资源税适用税率为11%。

政策点评:与此政策相关的是,按照国务院要求,自2015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统一将稀土、钨、钼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稀土、钨、钼价格调节基金。各地凡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审批管理规定,越权出台的收费基金项目要一律取消。

调整部分产品出口关税

自2015年5月1日起,取消钢铁颗粒粉末、稀土、钨、钼等产品的出口关税,对铝加工材等产品出口实施零税率。

政策点评:与相关产品消费税改革有互动作用。取消出口关税,旨在推动相关产品加大出口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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