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税指南:6-7月新税法速递
内容摘要: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称,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大部分税收减免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2015年5月8日,由国务院批转的发改委《关于2015年深化经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提出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可适用享受减征企业所得税、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税费减免和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近日公开征求意见。对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加倍征收环保税。对依照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征收环保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及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修订《税收减免管理办法》
新修订的《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新修订的《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减免税分为核准类和备案类。核准类减免税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不需要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按照要求,纳税人享受核准类减免税,应当提交核准材料,提出申请,经核准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核准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当具备相应的减免税资质,并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按照规定,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是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或者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关程序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政策点评: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称,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大部分税收减免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2005年发布的《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已无法满足税收工作实际需求。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故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
粮食购销企业售粮免征增值税改为备案制
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时,其涉及的审核确定工作程序改为备案管理。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按以下规定,分别向所在地县国税局及同级粮食管理部门备案:纳税人应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首个纳税申报期内,将备案材料送所在地县国税局及同级粮食管理部门备案;纳税人在符合减免税条件期间内,备案资料内容不发生变化的,可进行一次性备案;纳税人提交的备案资料内容发生变化,如仍符合免税规定,应在发生变化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向所在地县国税局及同级粮食管理部门进行变更备案。如不再符合免税规定,应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政策点评:根据《国务院关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粮食购销企业售粮免征增值税的审核程序已取消。
明确2014年度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已认定的软件企业在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凡符合规定的优惠政策适用条件的,可申报享受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材料。
政策点评: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软件企业认定及年审工作停止执行。
明确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5年1月1日起,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政策点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除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七种情形可延期申报出口退(免)税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由七种特殊原因造成未收齐出口退(免)税申报单证,逾期未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可在2015年7月31日前提出延期申报退(免)税。包括: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按时取得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由于企业向海关提出修改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在退(免)税期限截止之日海关未完成修改,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有关政府部门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后才出具出口退(免)税申报所需凭证资料。
政策点评: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称,今年以来,一些出口企业由于疏忽导致部分出口退(免)税错过了申报时限,面临着不予退税或视同内销征税的局面,企业将遭受重大损失。有关政府部门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后才出具出口退(免)税申报所需凭证资料,客观上也导致有些企业未能按期申报,不能享受退税。为更好地支持出口企业发展,对由特殊原因造成的逾期未申报情况允许延期申报,并将申请延期的时限由原来的2015年4月15日延长至7月31日。
明确广东、天津、福建自贸区进口税收政策
自上述三个自贸试验区挂牌成立之日起,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已经试点的进口税收政策原则上可在自贸试验区进行试点。二、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在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行试点,即对设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销往内地的货物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根据企业申请,试行对该内销货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的政策。三、在严格执行货物进出口税收政策前提下,允许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设立保税展示交易平台。四、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施范围和税收政策适用范围维持不变。
政策点评:上述税收政策同时明确,坐落于自贸区内的平潭综合实验区税收优惠政策不适用于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其他区域;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珠海横琴税收优惠政策不适用于广东自贸试验区内其他区域。
明确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事项
近日,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明确四类集团内居民企业之间按照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行为,暂不确认股权或资产转让所得,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同时简化征管流程。对某些具体征管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政策点评:为进一步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提高大中型企业核心竞争力,税务总局日前出台了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为便于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此次公告进一步明确了相关执行口径和征管要求,比如包括母公司向子公司、子公司向母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间等四种情形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均可以享受递延纳税待遇。
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
退税商店采用备案制。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纳税信用等级在B级以上、同意安装使用离境退税管理系统、已经安装并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并同意单独设置退税物品销售明细账的企业经省级国税局备案后即可成为退税商店。税务机关发现退税商店有不符合退税商店条件或违反规定的情形,有权终止其备案。
政策点评:按照现行规定,境外旅客在离境口岸离境时,对其在退税商店购买的退税物品以11%的税率退还增值税。
就界定超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偷税数额做出批复
税务总局就黑龙江省国税局《关于界定超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偷税数额的请示》做出批复: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以界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且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予以告知。纳税人在《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时限内仍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资料的,其《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时限届满之后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税务机关送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时限届满之前的销售额,应按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依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政策点评:政策主要在于厘清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从而便于对可能涉及的滞纳金和罚款的具体计算处理问题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