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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必知:3-4月新税法速递

来源: 首席财务官 2015-04-20
普通

取消14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

国务院日前决定,再次取消和下放包括税收等90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涉税行政审批项目包括:对财政有影响的临时特案减免税审批;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审批;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免征增值税审核;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经营免税项目的粮食经营企业增值税免税资格审核;拍卖行拍卖免征增值税货物审批;“营改增”后随军家属优惠政策审批;“营改增”后军队转业干部优惠政策审批;“营改增”后城镇退役士兵优惠政策审批;消费税税款抵扣审核;成品油消费税征税范围认定;对非居民企业适用行业及所适用的利润率审核;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选择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变更审批。

政策点评:2014年,税务系统共取消45项涉税行政审批事项。按照规划,税务部门今后将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类别。

明确小微企业所得税最新优惠政策

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专门备案。

政策点评:需要注意的问题是,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分别按照以下情况处理:本年度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本年度按照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政策。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优惠政策规定相应调减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税总推出10项措施助力小微企业

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决定围绕四个方面做好小微企业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一、全力宣传,确保每一户应享受税收优惠的小微企业“应享尽知”;二、全程服务,让每一户小微企业办理税收优惠手续更为便捷;三、全年督查,让每一级税务机关履行好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责任;四、全面分析,让每一申报期间内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效应分析工作具体深入。

政策点评:税总要求,对未享受优惠的小微企业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于因各种原因未及时享受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采取电话、上门温馨提示等跟踪服务,进一步提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覆盖面;编印宣传手册,免费送达每一户小微企业。

明确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所得税政策

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应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未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费用,税务机关可以进行调整。企业向未履行功能、承担风险,无实质性经营活动的境外关联方支付的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因接受境外关联方提供劳务而支付费用,该劳务应当能够使企业获得直接或者间接经济利益。企业因接受下列劳务而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与企业承担功能风险或者经营无关的劳务活动;关联方为保障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投资方的投资利益,对企业实施的控制、管理和监督等劳务活动;关联方提供的,企业已经向第三方购买或者已经自行实施的劳务活动;企业虽由于附属于某个集团而获得额外收益,但并未接受集团内关联方实施的针对该企业的具体劳务活动;已经在其他关联交易中获得补偿的劳务活动;其他不能为企业带来直接或者间接经济利益的劳务活动。企业使用境外关联方提供的无形资产需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应当考虑关联各方对该无形资产价值创造的贡献程度,确定各自应当享有的经济利益。

政策点评:政策旨在规范和加强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的转让定价管理。按照现行规定,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实施特别纳税调整。

出口退税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

国务院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出口退税(包括出口货物退增值税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出口退税)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地方2014年原负担的出口退税基数,定额上解中央。中央对地方消费税不再实行增量返还,改为以2014年消费税返还数为基数,实行定额返还。

政策点评:完善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理顺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促进外贸稳定发展。

明确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新增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自2014年10月1日起,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已按照相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其主营业务如不再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鼓励类产业项目的,自2014年10月1日起,停止执行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点评:国家发改委新近修订的《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政策旨在做好新旧产业目录衔接工作。

颁布修订后的《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

自2015年5月1日起,《葡萄酒购货证明单》停止领用和开具,在此之前纳税人应将未开具的《葡萄酒购货证明单》退回主管税务机关。2015年4月30日前已开具的《葡萄酒购货证明单》,应于2015年7月31日前办理完毕消费税退税相关事宜。

政策点评:新的修订办法主要为衔接调整后的涉税行政审批项目相应的政策变化。

《立法法》增列税收法定条款

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新修订的《立法法》,其中第八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政策点评:第六项是立法法修改中特别将税收立法权单列的一项,目的为确立税收法定原则。目前18个税种中只有3个通过全国人大立法,按照规划,到2020年,保留的税种都要上升为法律。

2015年全国税务稽查重点确定

2015年税务专项检查指令性检查项目包括出口退税、黄金购销交易、资本交易(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事项)。指导性检查项目为房地产建筑业、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盈利性教育培训,各地根据本地实际开展的其它项目,以及营改增发票专项稽查。

政策点评:2015年全国税务稽查工作视频会议近日在北京召开。会议提出了2015年全国税务稽查的五个重点方向:一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查处;二是打击骗取出口退税活动;三是落实税收专项检查和重点税源轮查工作;四是发挥“黑名单”制度作用;五是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

税总发布新一轮系统内部督查公告

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公告称,为推动国家有关惠民便民税收政策的落实,税务总局2015年3月派出督查组对湖南省、湖北省和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及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进行督查。督查的主要内容为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规范出口退税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涉税中介监管、加强作风建设等工作。

政策点评:税务总局决定,把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作为2015年税务部门“一号督查”事项和绩效考评事项。值得关注的是,税务总局去年底对福建省督查涉及的内容为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国家支持创业就业、棚户区改造、公共租赁住房、新能源汽车、宣传文化、动漫产业、电影、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等税收政策及组织收入原则的落实情况。系统督查是指为保证国家重大决策部署、税务总局重要工作安排的落实及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对下级税务机关进行督促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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