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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预习:撤销权诉讼中的主体与管辖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2-02-15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九章 合同法律制度(总则)

  知识点十六、撤销权诉讼中的主体与管辖

  1.撤销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在诉讼中,债权人为原告,债务人为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

  2.撤销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1:代位权和撤销权的比较:①两者都是因债务人的行为损害债权人的利益。②两者都要通过向人民法院请求行使。③代位权是针对债务人的消极行为;撤销权是针对债务人的积极行为。④代位权的行使涉及到双方当事人;撤销权的行使涉及到第三人。

  注意2: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与保全措施的撤销权比较

  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 保全措施的撤销权 
行使主体 意思表示不真实的人或受害人 债权人 
行为指向 撤销的是自己的行为 撤销的是他人的行为 
效力 不涉及第三人 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时效 1年内 1年内,5年消灭 

   注意3:破产过程的撤销权与保全措施的撤销权比较

  破产过程的撤销权 保全措施的撤销权 
行使主体 管理人 债权人 
种类 5种 2种 
时间 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 没有时间限制 
时效 没有时效限制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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