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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合同履行的代位权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3-12-30

为了帮助广大学员备战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能够提升您的备考效果,祝您学习愉快!

  知识点:代位权

  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注意:第一章诉讼时效中断提到了代位权,其中“债务人的债权”就是这里所说的“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

  代位权与撤销权共同构成合同的保全制度。

  

  【相关考点】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一)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所谓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二)代位权诉讼中的主体及管辖

  1.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

  【相关考点】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2.在代位权诉讼中,如果债权人胜诉的,由次债务人承担诉讼费用,且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其他必要费用则由债务人承担。

  3.代位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代位权行使的法律效果

  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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