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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合同履行的撤销权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3-12-30

为了帮助广大学员备战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能够提升您的备考效果,祝您学习愉快!

  知识点:撤销权 

  (一)撤销权的概念与性质

  1.概念

  撤销权,是指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行为,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处分行为的权利。

  2.撤销权的性质

  (1)撤销权的行使必须依一定的诉讼程序进行,故又称废罢诉权。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可请求受益人返还财产,恢复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原状,因此撤销权兼有请求权和形成权的特点。

  (2)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与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不同,保全撤销权是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已经生效的法律关系。此种撤销权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其效力扩及到了第三人,而且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债务人清偿债权的清偿能力。而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并没有扩及到第三人,其目的也是为了消除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的瑕疵。

  (二)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1.债权人须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撤销权。

  2.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有效债权。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可以到期,也可以不到期。

  3.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其中债务人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有:

  (1)放弃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2)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于“明显不合理”价格的判断标准,一般认为,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7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3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4.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三)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上述规定中的“五年”期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四)行使撤销权的法律效果

  一旦人民法院确认债权人的撤销权成立,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即归于无效。

  (五)撤销权诉讼中的主体与管辖

  1.撤销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在诉讼中,债权人为原告,债务人为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

  2.撤销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合同法解释(一)》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代位权和撤销权的比较

   代位权   撤销权  
发生   因债务人的行为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行使   通过向人民法院请求  
效力   涉及到第三人  
行为   债务人的消极行为   债务人的积极行为  
时效   普通(2年)   1年内,五年消灭  

  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与保全措施的撤销权比较

   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   保全措施的撤销权  
行使主体   意思表示不真实的人或受害人   债权人  
行为指向   撤销的是自己的行为   撤销的是他人的行为  
效力   不涉及第三人   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时效   1年内   1年内,5年消灭  

  破产过程的撤销权与保全措施的撤销权比较

   破产过程的撤销权   保全措施的撤销权  
行使主体   管理人   债权人  
种类   5种   2种  
时间   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   没有时间限制  
时效   没有时效限制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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