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八章 物权法律制度
知识点九、占有的法律保护
1.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2.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此条中的“一年”在性质上属于除斥期间(不得中止、中断或延长),且仅适用于返还原物的请求权。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仍适用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按第一章诉讼时效的规定: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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