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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预习: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2-02-09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八章 物权法律制度

  知识点四、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保护原则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2.物权法定原则

  (1)物权种类法定。即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法律未规定的新种类物权。如我国的担保物权只能是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三种。(当事人以其他方式设立担保物权,法律不予保护。例如,设立不转移占有的质押担保)。

  (2)物权内容法定。即物权的方式、效力等内容都由法律明文规定,当事人不得在物权中自由创设新的内容。当事人可以自己决定是否建立物权法律关系以及建立何种物权法律关系(抵押还是质押,由当事人决定)。

  3.公示、公信原则

  (1)公示原则。所谓公示,是指物权的权利状态必须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使得第三人在物权变动时能够知道权利的实际状态,以维护交易安全。不动产的权利状态通过登记制度表示,而动产权利状态的变化则通过交付表示(静态的权利状态通过占有表示)。

  (2)公信原则。所谓公信,是指当物权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了公示,即使该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实际存在瑕疵,为保护交易安全,对信赖该公示的物权并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承认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物权法》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就是公信原则的体现。

  注意:所谓"物权存在瑕疵"是指物权状况与实际权利不相符合的事实状态。例如,不动产登记瑕疵是指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出现错误登记或漏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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