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典答疑问题(新制度)
(一)老师:
我不太明白有关诉讼时效的问题。举个例子,因为普通诉讼时效为2年,而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如果某人因债权得不到实现而未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后的2年内提起诉讼,而在以后超过2年的期间,但未超过20年的期限里提起诉讼,那他的权利还会不会受到保护?如果该人是在20年之后才知道其债权得不到实现,那应该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还是最长诉讼时效?
【教师301回答】您应该这么认为,除了特殊的1年、4年外,一般情况都适用普通的2年诉讼时效,而20年是保护时效。2年(或1年)是包括在20年中的,只要行为发生之日超过了20年的,那么实体权利就消灭了,此时也不涉及到2年(或1年)的问题。20年是保护时效;2年(或1年)是普通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
如果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当事人并不知道或者不应该知道,则这个时候并没有计算诉讼时效,应该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开始计算,在2年内提起普通诉讼。但是,如果提起诉讼时,权利被侵害的时间已经超过20年,则法院不会受理(即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如果某人因债权得不到实现而未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后的2年内提起诉讼,而在以后超过2年的期间,但未超过20年的期限里提起诉讼,那他的权利还会不会受到保护?
解答:如果在知道或应当知道2年内未提出诉讼,那么债权人就丧失了胜诉权;如果在20年的期限内未提起诉讼,那么其丧失了实体权利,其权利不会得到保护。
如果该人是在20年之后才知道其债权得不到实现,那应该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还是最长诉讼时效?
解答:此时债权人已经丧失了实体权利,因为已经超过了最长诉讼时效。
(二)当事人没有就同一事实、同一诉讼标的再行向法院提起诉讼。是什么意思,与再审有什么区别?请老师举例?谢谢老师。
【教师56回答】:因为如果某一个案件诉讼终结,则诉讼终结的法律后果,一是人民法院不再对案件进行审理;二是当事人不能基于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就同一诉讼标的再行起诉。就是说,法院已经把这个案子审结了,那么如果你再就同一事实、同一诉讼标的再次向法院起诉,是不可以的,法院是不会受理的。
例如:甲因为乙没有履行甲乙签订的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义务而向法院提起诉讼,这里(2)的意思就是指甲之前没有基于“乙没有履行义务”而向法院起诉过,法律不允许对同一诉讼事项重复起诉。
再审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有错误的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活动。二审有可能存在错误的判决,国家制定了再审制度,当事人可以申请救济,防止冤假错案的产生。
(三)关于教材16页 上数第10行(2)中提到的几个关键词的解释,分别有抵押,质押,流押,流质,甚至是留置 5个词的区别?并举例说明。谢谢!
【教师273回答】:您所说的这些问题在教材351-359页“担保物权制度”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学员可以先掌握一下。
抵押、质押、留置属于三种物权担保方式。他们的区别如下:
1.抵押权与质押权
两者都是意定的担保物权。两者的区别在于:
(1)抵押的标的物通常为不动产、特别动产(车、船等);质押则以动产为主,此外还包括法律规定可以质押的权利。
(2)抵押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质押则需转移质物的占有。
2.留置权与抵押权
留置权和抵押权都是担保物权,都可以动产为标的物。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1)设立的条件不同。留置权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发生,属于法定担保物权;而抵押权由当事人自由设定,依双方当事人合意而发生,属于约定担保物权。
(2)标的物的范围不同。留置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而抵押权的标的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
(3)标的物与债权的关系不同。留置权的标的物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只有企业之间留置的才能除外;而抵押权无此限制。
(4)权利的实现不同。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留置权人不能当然地实现留置权,而应当先与债务人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债务人逾期未履行时,留置权人才可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直接拍卖、变卖留置财产。而抵押权只须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便可以行使;但抵押权人应当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清偿债权,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5)消灭的原因有所不同。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而抵押权不因这两种原因而消灭。
3.留置权与动产质权
留置权和动产质权都是担保物权,且都以动产为标的物,以占有动产为要件,外观上有相似之处。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1)设立的条件不同。留置权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发生,属于法定担保物权;而动产质权由当事人自由设定,依双方当事人合意而发生,属于约定担保物权。
(2)占有动产的起始原因不同。留置权占有动产的起始原因一般是为了加工、修理等原因;而动产质权占有动产的原因在于担保债权的实现。
(3)标的物与债权的关系不同。留置权的标的物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只有企业之间留置的才能除外;而动产质权则无此限制。
(4)权利的实现不同。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留置权人不能当然地实现留置权,而应当先与债务人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债务人逾期未履行时,留置权人才可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直接拍卖、变卖留置财产。而动产质权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债权的情形,质权人便可以实现质权。
(5)消灭的原因有所不同。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而动产质权不因此种原因而消灭。
流押针对的是抵押这种担保方式;流质针对的是质押这种担保方式。相关内容在教材352页第四段和教材367页中间部分进行了详细介绍。
法律禁止流押契约主要是为了保护抵押人的利益。在设定抵押权时,抵押人处于需求者的地位,一些抵押人出于急需,可能不惜以自己价值很高的抵押物去为价值低于抵押物的债权担保。如果允许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订立合同时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那么,一些抵押人为了眼前的急迫需要,就可能作出不利于自己的选择。“流质”与之同理。
老师建议您系统地学过第八章的内容以后,再来仔细考虑这些问题,这样可能会更有助您理解和掌握。
(四)老师,您好!教材中说诉讼时效届满不消灭实体权利,不丧失起诉权,但是又说起诉后,法院会驳回起诉请求,丧失胜诉权,这里我怎么觉得有点矛盾啊,不丧失起诉,又驳回起诉,搞不懂,老师能否解释下?谢谢!
【教师258回答】:是这样的。例如:甲欠乙10万元,2007年1月1日该欠款到期,甲没有偿还给乙,到了2009年1月2日,该欠款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这时虽然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但是甲乙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存在,乙仍然可以找甲要10万元,这就是不丧失实体权利。乙也可以向法院起诉甲,如果乙起诉甲,法院是要受理的,一般情况下,法院不主动提出该案件超过诉讼时效问题直接驳回诉讼请求,只有对方当事人提出说该借款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了,法院查明后要驳回诉讼请求。驳回诉讼请求后就丧失了胜诉权。
(五)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那么请问老师法院判决书与裁定书生效日期是怎么规定的?
【教师273回答】:判决的时间有以下几种情况:
1.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一经宣判即发生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无论作为第一审人民法院,还是作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其作出的判决都是终审的判决。
2.各级人民法院适用第二审程序作出的判决,一经宣判即发生法律效力;
3.实行一审终审不准上诉的判决,一经宣告即发生法律效力;依法不准上诉的判决包括: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4.实行两审终审的案件,第一审作出了判决,当事人在收到判决书后的十五日内未提出上诉,又无延长期限的正当理由的,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定生效的时间有以下几种情况:
1.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所有裁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定,无论最高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还是二审法院,还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其作出的裁定都是发生终局效力的裁定。
2.不准上诉的裁定,一经宣布,即具有法律效力;依法不准上诉的裁定是指不予受理、决定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裁定之外的各种裁定。这些裁定有的可以复议,但复议不停止执行,裁定作出后就发生法律效力。
3.第二审人民法院对提起上诉的裁定作出的裁定是终审裁定,一经宣布,即发生法律效力。
4.可以上诉的裁定,超过法定期限当事人未提出上诉,又没有延长期限的正当理由,上诉期满后,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对于小予受理、决定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的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应当在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在规定期间不提起上诉,又无正当理由延长上诉期间的,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经典每日一练
1.多项选择题
◎有价值的创意原则应用于( )。
A.机会成本概念
B.直接投资项目
C.经营和销售活动
D.行业标准概念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有价值的创意原则主要应用于直接投资项目,还应用于经营和销售活动。机会成本概念是自利行为原则的应用,行业标准概念是引导原则的应用,因此选项BC正确。
2.多项选择题
◎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财务预测的一个主要任务是为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
B.财务预测的主要内容包括资产预测、成本费用和留存收益预测,以及资金需要量预测等
C.财务预测的主要方法和手段通常包括销售百分比法、回归分析法和计算机辅助技术
D.销售预测是财务管理的职能,是财务预测的基础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销售预测不是财务管理的职能,但它是财务预测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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