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典答疑问题(旧制度)
(一)问题:老师,想问一下如何区别超越代理权限的无权代理,以2008年多选题为例
1.甲公司委托业务员张某到某地采购一批等离子电视机,张某到该地后意外发现当地乙公司的液晶电视机很畅销,就用盖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介绍信和空白合同书与乙公司签订了购买200台液晶电视机的合同,并约定货到付款。货到后,甲公司拒绝付款。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甲公司有权拒绝付款
B.甲公司应接受货物并向乙公司付款
C.张某无权代理签订购买液晶电视机合同
D.若甲公司因该液晶电视机买卖合同受到损失,有权向张某追偿
参考答案:BD
为何不选C?我觉得张某受托去买等离子电视,结果却买了液晶电视,属于超越代理权限,应当属于无权代理啊。请老师明示。
【教师301回答】:对于本题的参考答案是存在两种观点的:一种是BD,一种是BCD。
老师认为:题干“甲公司委托业务员张某到某地采购一批等离子电视机”表明甲公司对张某的授权仅限于采购等离子电视机。而张某签订的合同实际是购买液晶电视机,显然超出了代理权限,属于无权代理的情形之一,即“张某无权代理签订购买液晶电视机合同”,当然这并不影响合同的有效。
(二)怎么区分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
1.假设A自2007年1月1日知道其对某合同具有撤销权,假设2007年12月20发生不可抗力,2008年1月5日该不可抗力消失,则这些天是否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止,2008年1月6日还能否行使撤销权?
2.如能则超过了一年的除斥期间;如不能,但这是因不可抗力的法定事由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还能否有其他办法解除合同(不考虑双方协商等非法律途径)。
【教师301回答】:
解答:1.此时不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止,1月6日不能行使撤销权,因为撤销权属于除斥期间,时间为1年,撤销权不适用中止和中断的规定。
2.撤销权丧失后,一般没办法再解除合同了。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1.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虽然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法律后果都表现为某种权利的消灭,但是,诉讼时效所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胜诉权,而除斥期间则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
2.两者的期间不同,虽然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都以一定事实状态存续一定时间为内容。但是,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而除斥期间则一般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3.两者的适用依据不同,诉讼时效规定的是权利受害人请求法律保护的期限,仅适用于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不行使请求权的情况,而除斥期间规定的是权利人行使某项权利的期限,以权利人不行使该实体民事权利作为适用依据。
4.两者的适用条件不同。诉讼时效是在当事人主张时,人民法院予以援用,而除斥期间则是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予以援用,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
5.两者的起算时间不同。诉讼时效的起算始自权利人能够行使请求权(请求权产生之时),我国《民法通则》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时起算。而除斥期间则是自相应的实体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简单地说就是: 除斥期间是不受任何外在情况而改变的,过时就丧失权利。 诉讼时效其实就是一种要求法院裁决的请求权,受到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影响。 比方说同一件事情,过了诉讼时效,只是丧失了胜诉权,但是其其他权利还是没有丧失的。过了除斥期间则其所有的权利都丧失了。
(三)请问无效代理与无权代理有什么区别和联系?无效代理的行为是否是“自始无效”,即不涉及有效的问题。而无权代理中的“表见代理”则是有效的代理。这么理解对吗?
【教师273回答】:无效代理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自始无效),在教材中主要是指滥用代理权的行为:一是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二是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三是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无权代理(狭义)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被代理人拒绝追认的,为无效的民事行为;被代理人追认代理权或者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有权代理,是有效的民事行为。无权代理包括三种情况:一是没有代理权的代理;二是超越代理权的代理;三是代理权终止后而为的代理。
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果。
(四)分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能不能成为经济活动的主体?为什么?
【教师162回答】:它们可以成为经济活动的主体。
我们要将“民事主体”与“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区分开来。
虽然合伙企业等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它们也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
就相当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人”的关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是没有行为能力的,不能承担民事责任,但是他也属于“人”的范畴的。
(五)1、请问国家机关为什么不能成为盈利活动的投资人?国资委不是很多国有企业的投资人么?
2、法律中当事人和法律上称的人一样么?当事人老师说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讲义上写法律上称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教师162回答】:1、请问国家机关为什么不能成为盈利活动的投资人?国资委不是很多国有企业的投资人么?
解答:由于国家公务员(国家机关)是行政执法人员,如果允许他们从事经营活动,不仅影响公正执法,而且会破坏公平竞争,滋生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各种腐败现象。因此,《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而国资委,是专门代表国家投资的。所以建议不要将其混淆记忆。
2、法律中当事人和法律上称的人一样么?当事人老师说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讲义上写法律上称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解答:这二者意思不太一样。“当事人”更侧重于是指在某一个具体的事件中的参与者。而“人”是从广义范围上而言。
所以,“人”,就主要是指自然人与法律上拟制的“人”(即“法人”)。
而“当事人”,就包括了“非法人”,比如合伙企业,它既不是自然人,也不是“法人”。
二:经典每日一练
(一)多项选择题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发生的下列情形中,当然退伙的有( )。
A.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
B.合伙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C.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D.自然人合伙人被依法宣告死亡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合伙企业当然退伙的情形。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属于法定退伙中的除名情形,不属于同为法定退伙中当然退伙的情形。
(二)单项选择题
◎《合伙企业法》对有限合伙人债务清偿有特殊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足以清偿其个人所欠债务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B.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
C.有限合伙人的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D.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有限合伙人债务清偿的特殊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有限合伙人清偿债务时,首先应当以自有财产进行清偿,只有自有财产不足清偿时,有限合伙人才可以使用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进行清偿,也只有在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人民法院才可以应债权人请求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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